你在“违法”处置飞灰 知道吗?
时间:2021-1-7 浏览:652
危险废物应当严格依法管理处置,这是所有环保人均具备的基本认知。但是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后产生的飞灰,虽然已经明确其属于危废,但由于对飞灰“豁免管理”的误读等原因,在实际贮存处置等环节中,仍然存在较多没有按照危废相关要求管理的情况,而国家目前对于“飞灰”的监管也相对薄弱。
从过往经验来看,监管现状并非违法责任豁免的挡箭牌,合法合规经营始终是企业的基本责任。为此,京衡环境法律师团队基于“飞灰”管理与处置的实践,结合为政府、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的关注重点,就企业进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处置时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为企业进行危废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飞灰”是垃圾焚烧的主要产物之一,含有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污染物。2008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时明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危废类别为HW18。
“飞灰”是危险废物吗?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修订)(节选)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 HW18
焚烧
处置残渣
环境
治理业
772-002-18生活垃圾焚烧飞灰T772-003-18危险废物焚烧、热解等处置过程产生的底渣、飞灰和废水处理污泥(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底渣除外)T772-004-18危险废物等离子体、高温熔融等处置过程产生的非玻璃态物质和飞灰T772-005-18固体废物焚烧过程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T
注: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飞灰”的主要处置方式有哪些?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置,目前我国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经螯合固化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2.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
注意: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的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的要求;如进入水泥窑处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的要求。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节选)
序号 危废
类别/代码
危险
废物
豁免
环节
豁免条件豁免内容4772-002-18 生活垃圾
焚烧飞灰
处置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4772-002-18 生活垃圾
焚烧飞灰
处置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的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对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目前并无争议,但由于飞灰具有“豁免管理”的特殊规定,实践中很多单位或个人便因此误以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已不属于危险废物或者无需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但这其实是对“豁免”的错误解读。在实践中,要实现豁免管理仍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求。
豁免环节的限定: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豁免管理仅限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及“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过程
2016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时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豁免管理的两种情形及相应的豁免条件,即焚烧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以及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豁免管理并不意味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属于危险废物,只是在填埋处置或者协同处置过程中,实施填埋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经营单位无需按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除此之外的其他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处置。
入场标准的限制: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进入豁免管理环节应满足一定的标准要求,同时需注意避免因非法处置未达标的“飞灰”而构成刑事犯罪。
前已述及,“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或进入水泥窑处置应分别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或《水泥窑协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