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新政策的陆续出台 对危废填埋市场带来的影响和改变
时间:2021-1-7 浏览:552
自从2019年8月以来,生态环境部陆续颁布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GB/T征求意见稿》等标准文件。今年生态环境部还将陆续颁布与危废填埋相关的政策文件。
从政府环境管理层面理解,这些标准和政策将在给予合理缓冲时间的前提下,逐步从加强排污权管理、增加设置刚性危废填埋场处置溶解度较高的危废填埋物料、合理提高柔性危废填埋场选址要求、为综合利用部分原本只能填埋的危废物料提供更多的空间和可能性、通过在标准文件中细化各个指标要求而逐渐挤压危废填埋生产管理过程中的“灰色”空间、为封场后的长期环境管理与检测提供退役资金保障等相关具体措施入手,为地方政府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具备可操作性的管理工具和抓手。但是从市场和企业的角度考量,当这些标准和政策文件被逐一贯彻执行后,危废填埋市场和企业将发生一些变化和调整。本文尝试从市场和企业经营的角度理解:在执行这些新标准、新政策的同时,危废填埋市场会产生哪些可能的改变?危废填埋企业又将会面临些什么挑战?
一.在新标准条件下,危废综合利用企业和危废填埋企业在市场中的相互关系是否有变化?
鉴于刚性危废填埋场单位库容造价明显高于传统的柔性危废填埋场,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8598-2019)》注1中6.3的要求,水溶性盐总量超过10%和砷含量超过5%的危废物料需要进入刚性危废填埋场,虽然其运行费用较低,仍不足以抵消建设费用提高带来的影响。因此,刚性危废填埋场的处置费用和传统柔性危废填埋场的填埋费用之间的比值大于2或者更高,已经是大概率事件。这势必会给综合利用企业和研发机构带来较大的积极性,为其带来较之以前更大的盈利预期和发展空间。这样,竭尽现有工程技术洪荒之力也无法解决综合利用问题且符合刚性填埋入场要求的物料才需要进入刚性危废填埋场,这在客观上使得和执行旧标准时代相比,将来进入刚性危废填埋场的物料会逐渐减少。近期我们已经看到了废杂盐分离处理、飞灰洗盐等技术研发成果在逐步得到工程应用的实际案例。
在新标准条件下从危废柔性填埋场的市场经营角度考量,在新标准颁布前,如果说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焚烧渣由于各种较为复杂的原因,和危废填埋的竞争关系不是很强的话,近期公布的《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GB/T-征求意见稿》注3将使得危废焚烧渣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作为建筑材料使用,这在柔性危废填埋场的经营环境中,又多了一份挑战。
了解过这些情况让我们可以定性判断,这些有关危废填埋的标准和政策陆续出台,使得原本符合填埋要求的危废物料很可能更多地流向向综合利用这个方向。
二.在危废产业链中,危废填埋企业即将面临什么改变?
既然如此,危废填埋企业的经营前景和机遇何在?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其一,总体来说,各地方政府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掌握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权限,意味着项目审批权限在地方政府环境管理部门的控制下,在一定地域范围之内危废填埋库容具有资源的类似属性;其二,在刚性填埋业务部分,由于相对于柔性危废填埋场而言,刚性危废填埋场建设成本的明显提高、《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8598-2019)》中对刚性填埋物料的入场标准规定得具体且明确、再加上地方政府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监管力度的具体落实,使危废填埋企业完全可以在一定范围之内确定合理且盈利的合同条件;其三,业内人士在仔细通读过《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8598-2019)》后会发现,这个新标准赋予了刚性危废填埋场以“资源贮存场”的新功能,这尤其对于面对资源加工类产业(如有色冶金矿产)的危废企业,有开展全新业务尝试的空间和可能性;其四,相对于旧标准而言,由于《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8598-2019)》对于刚性和柔性危废填埋场入场条件的全新规定,使得固化/稳定化处理过程在危废填埋的预处理工艺中将被弱化,由于需要执行各项标准中的具体规定和考虑退役费用等因素,使得危废填埋的运营成本将有明显的增加;其五,这些新标准、新政策文件的陆续出台,使得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对危废企业的管理更加细化,也促使企业内部的管理团队需具备更高的工程技术素质和对生态环境管理政策的理解能力,在客观上对经营管理团队的综合素质和执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会导致人力资源成本的提高;其六,阐述了上述五个问题后,还可以得出另外一个判断:仅以危废填埋为唯一经营内容,尤其是仅仅以柔性填埋为唯一业务内容单独经营的企业,后续的业务增长空间会比较有限,甚至堪忧;而以危废填埋/综合利用、危废填埋/危废焚烧等两种或三种综合形式经营的企业,借助于不同业务功能的叠加将会得到更多的业务增长空间。
三.如对危废刚性填